10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B)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C)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D)第五職等人員得權理第六職等職務
統計: A(396), B(516), C(3602), D(560), E(0) #2396819
詳解 (共 9 筆)
(A)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B)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呈請總統任命。 (C)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2款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D)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三項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補充考題
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以第 5 職等權理第 7 職等
(B)某乙以第 6 職等權理第 8 職等
(C)某丙以第 9 職等權理第 10 職等
(D)某丁以第 10 職等權理第 13 職等
一、跨官等,不適用權理
1-5 委任 6-9 薦任 10-14 簡任
(A)某甲以第 5 職等權理第 7 職等=>跨官等,不可權理
(C)某丙以第 9 職等權理第 10 職等 =>跨官等,不可權理
二、 同一職等內,跨超過2職等,也不適合權理
(B) 某乙以第 6 職等權理第 8 職等=>跨兩職等,可權理
(D) 某丁以第 10 職等權理第 13 職等=>跨三職等,超過兩職等不可權理
(A) 高考一級取得簡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B) 由銓敘部核可後,呈請總統任命
(C)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2款
(D) 1-5 委任 6-9 薦任
(A) 高考一級是薦九不是簡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