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憲法第 108 條所規定,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各款事項中,何者已因憲法增修條文第9 條第 1 項之規定,而無實際之立法及執行?
(A)移民及墾殖
(B)省縣自治通則
(C)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D)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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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8), B(4894), C(297), D(352), E(0) #404189

詳解 (共 5 筆)

#592613
省縣自治通則 已經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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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658

省縣自治通則 -> 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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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61

(A)移民及墾殖(X)
(B)省縣自治通則(O)
(C)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X)
(D)行政區劃(X)

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省縣自治)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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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99
第9條(省縣自治)

  (1)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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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115
一樓貼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凍結的是題目說的憲法第108條 to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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