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
(A)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B)應即辭職
(C)應即接受該決議
(D)應到立法院作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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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160), C(6447), D(59), E(0) #404194

詳解 (共 5 筆)

#1242227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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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588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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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941
1F 法條錯誤 是增修條文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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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797
所以行政院與立法院互相箝制的機制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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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005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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