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何者錯誤?
(A)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不得併計
(B)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3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C)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D)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由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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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4), B(423), C(590), D(253), E(0) #404196

詳解 (共 10 筆)

#588534
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
(共 1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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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98
勞基法   B:§10  C:§57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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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946
(A)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年資予扣除不得併計

按常理來看...在職場待多久就應有多久的年資,扣除的話很不合常理。
如因災害醫療期間應扣除年資,除非法有明文(這邊我指的是短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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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6
綜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
(共 1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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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375
不得解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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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143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 57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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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03
請問這題個選項在哪?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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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57
請問A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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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652
A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不得併計(你受傷在醫療期間被扣除年資 妳覺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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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786
勞保條例

第 18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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