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為憲法第二章明文列舉之權利?
(A)受國民教育之權
(B)隱私權
(C)契約自由
(D)婚姻自由
統計: A(7554), B(1326), C(499), D(441), E(0) #1808924
詳解 (共 7 筆)
(A)受國民教育之權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B)隱私權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C)契約自由、(D)婚姻自由
—憲法於自由權之部份僅明文列舉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並未明文列舉契約自由和婚姻自由
重點是在『明文列舉』這四個字
【憲法第二章】包括【列舉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兩大類。如下表所示:
列舉基本權
實 質 :
平等權 :性別平等、黨派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 ……。
自由權 : 人身自由權、不受軍事審判的自由、居住遷徙 自由、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 由的總稱)、秘密通訊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等。
社會權 :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受國民教育權。
參政權 : 參與政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參與 治權(應考試、服公職)。
程 序:
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等。
概括基本權
人格權、隱私權、婚姻自由 等。
列舉基本權 包括憲法【第7 至 18條】,及【第21 條受國民教育等權利】。 又分為【實質權】及【程序權】兩部分。
實質權分為【平等權】、【自由權】、【社會權】和【參政權】。
程序權分為【請願權】、【訴願權】和【訴訟權】。
概括基本權:憲法【第22條】規定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包括列舉基本權 以外的自由及權利,前提必須【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712(收養自由)
個人記法(針對第10條到第14條):
「我國有一位同胞,他住在(10)國外任職講課(11)教師,並會定期聯絡(12)台灣的家人,協助處理家裡所信仰(13)的宗教活動(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