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為憲法第二章明文列舉之權利?
(A)受國民教育之權
(B)隱私權
(C)契約自由
(D)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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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4), B(1326), C(499), D(441), E(0) #1808924

詳解 (共 7 筆)

#2849689

(A)受國民教育之權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B)隱私權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C)契約自由、(D)婚姻自由

—憲法於自由權之部份僅明文列舉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並未明文列舉契約自由和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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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763

重點是在『明文列舉』這四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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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341

憲法第二章 有明文列舉的只有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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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527

【憲法第二章】包括【列舉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兩大類。如下表所示:

列舉基本權

實 質 :

平等權 :性別平等、黨派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 ……。

自由權 : 人身自由權、不受軍事審判的自由、居住遷徙 自由、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 由的總稱)、秘密通訊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等。

社會權 :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受國民教育權。

參政權 : 參與政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參與 治權(應考試、服公職)。


程 序:

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等。 


概括基本權

人格權、隱私權、婚姻自由 等。


列舉基本權 包括憲法【第7 至 18條】,及【第21 條受國民教育等權利】。 又分為【實質權】及【程序權】兩部分。

實質權分為【平等權】、【自由權】、【社會權】和【參政權】。

程序權分為【請願權】、【訴願權】和【訴訟權】。 

概括基本權:憲法【第22條】規定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包括列舉基本權 以外的自由及權利,前提必須【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712(收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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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678
(B)隱私權 (C)契約自由 (D)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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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043

個人記法(針對第10條到第14條):

「我國有一位同胞,他住在(10)國外任職講課(11)教師,並會定期聯絡(12)台灣的家人,協助處理家裡所信仰(13)的宗教活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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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9821
A、受國民教育之權—憲法第21條:「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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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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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國民教育之權 —憲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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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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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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