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保險法規定,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而導致有危險增加情形,且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 約之程度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保險人仍得繼續收受保險費,並得決定是否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B)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C)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在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喪失終止契約之權利
(D)保險人得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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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1), C(33), D(24), E(0) #181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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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775
第六十條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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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875

保險法59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保險法60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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