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B)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 險者,其契約無效
(C)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 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D)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未依規定為複保險之通知而無效時,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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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17), D(132), E(0) #1810973
統計: A(6), B(10), C(17), D(132), E(0) #1810973
詳解 (共 2 筆)
#4578443
保險法23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惡意複保險)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保險法36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保險法37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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