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下列情形關於前 述期限之起算,何者正確?
(A)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B)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危險發生之日起算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有第三人 之日起算
(D)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此權利之存在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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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28), C(24), D(28), E(0) #181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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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374

保險法65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D)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應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開始起算 2 年時效期間,不因請求權人對此權利之存在主觀上知悉與否而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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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6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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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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