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物權獨立性與特定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承租乙所有之A農地,並自購樹苗種植於A農地上,於甲乙所締結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內,乙自甲種植後,當然取得甲所種植樹苗之所有權
(B)甲所有A地之各部分或其上下之特定空間,甲得以之為客體與乙合意為定限之物權之設立
(C)甲承租乙所有之A建地,由於未依建築法申請建築與使用執照建築三層房屋一棟,以致成為違章建物,然因其具有物權法上特定性與獨立性,仍得成為民法規範上不動產定著物之客體
(D)甲將自己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乙對丙之債權。嗣後,甲與丁簽訂A屋增建之承攬契約。如增建完成後,增建部分之出入須經由A建物原內部之樓梯及門口,乙於執行A屋抵押權時, 該抵押權之效力應不及於A屋增建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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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 C(23), D(88), E(0) #3152021
統計: A(54), B(7), C(23), D(88), E(0) #3152021
詳解 (共 2 筆)
#5952798
所謂物權行為獨立性,係指物權行為乃一獨立之法律行為,獨立於其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之外,而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乃指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效力影響,不因債權行為的無效而無效,物權行為有其獨自生效的事由。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
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指每一物權的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而言,故又稱為一物一權原則。單一物(如土地)及合成物(如房屋)在法律上為獨立之物,得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集合物(財產或企業),係由數個獨立之物集合而成,其本身不能成為物權之標的物。所有權僅得存在於各個獨立物之上,此非出於邏輯的必要,乃在於使標的物的特定性與獨立性得以確實,而便於公示,以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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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032
A. 甲承租人,有收取權(民法70),租約期間可收取樹,
乙為農地所有權人,而樹苗種於農地上,為農地之一部分,樹苗未分離前,所有權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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