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不得將違法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
(B)對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係屬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C)僅能將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D)行政機關於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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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871), C(371), D(104), E(0) #2799107
統計: A(116), B(871), C(371), D(104), E(0) #2799107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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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6條(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C)。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B)對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係屬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C)。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B)對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係屬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A)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D)。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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