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警察行使職權時相對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對於義務人提出之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C)警察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D)義務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經當場異議者,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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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9), C(51), D(3056), E(0) #2510782
統計: A(12), B(19), C(51), D(3056), E(0) #2510782
詳解 (共 3 筆)
#4827894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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