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趁離職休息,報名參加乙旅行社規劃之東非原野之旅。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於出發前 1 個月,因車禍骨折須休養及復健,欲變更由其甫自研究所畢業之妹丙參加旅 遊。如因丙為旅客而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B)若旅遊當地遭暴雨侵襲,致巴士無法涉水通過原訂路線,則乙旅行社得變更旅遊內容,但因此 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C)若甲自行外出,路過當地 A 紀念品店購入一手工燭台,而該燭台於返臺隔日即因瑕疵斷裂,則 甲得請求乙旅行社協助處理
(D)若甲於旅遊中,違反指示將手臂伸出車窗外,致遭飛禽啄傷,則乙旅行社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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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 C(96), D(11), E(0) #3704193

詳解 (共 2 筆)

#7225720
這是一個關於旅遊契約(旅行業與旅客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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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794

民法 第 514-4 條(第三人參加旅遊)

1.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A)


民法 第 514-5 條(變更旅遊內容)

1.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2.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3.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4.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B)

民法 第 514-10 條(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之處置)

1.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D)

2.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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