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向乙承租樓房一層供家人居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甲於該屋內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全部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B)當甲之子丙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C)當甲將該屋之部分轉租與丁,丁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該屋部分燒燬,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D)當因甲之疏失致甲向乙承租之該屋被戊侵占使用,戊於使用中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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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40), C(15), D(7), E(0) #37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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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729
這是一個關於租賃契約中,承租人(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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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188
民法§434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因重大過失導致房屋燒毀,才需負失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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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33對於第三人之行為責任
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丙為甲之同居人,甲對其造成之損失需負責。
D:戊因甲之疏失而能使用該房屋,此視為甲允許之使用。其造成之損失承租人甲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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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44轉租之效力
1.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2.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C:丁為次承租人,依本條承租人甲應負擔次承租人造成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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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34 條(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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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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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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