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騎腳踏車違反紅燈號誌,致與綠燈直行之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乙得對甲求償之時效為何?
(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
(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2 年
(C)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
(D)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 15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5), B(68), C(20), D(25), E(0) #3704196

詳解 (共 4 筆)

#7225704
這題考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消...
(共 4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344201
民法§197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A:正確。
B:自知有損害起10年。
C:知道有損害+有賠償義務人起,2年。
ㅤㅤ
民法§125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D:民法§197所定之期間較短,故依其規定請求權時效最長10年。
5
0
#7303811

民法 第 197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1.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4
0
#7409732
本案屬於汽機車與腳踏車碰撞的道路交通意外,在法律上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的計算方式如下:
  • 主觀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客觀時效:自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因此,乙若要向甲求償,必須在「同時知道自己受到損害(車損或受傷)」以及「知道對手是甲(賠償義務人)」這兩個條件都滿足後,在 2 年內提出求償。
ㅤㅤ
ㅤㅤ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錯誤:僅知道有損害還不夠,如果不知道是誰撞的(例如肇事逃逸且尚未查獲),2 年的短期時效還不會開始起算。
  • (c) 錯誤:僅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但若當時未發現有損害(例如隔了幾天才發現身體不適或車輛受損),時效同樣還不開始計算。
  • (d) 錯誤:民法 15 年的時效是一般法律關係的普通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有特別規定較短的時效(2 年/10 年),依法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3037
未解鎖
民法 第 197 條 1.因侵權行為所生...
(共 2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