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何種警察處分屬於訴願審議範圍?
(A)損失補償決定
(B)交通違規裁決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沒入罰
(D)警察人事停職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43), B(324), C(284), D(775), E(0) #1224720

詳解 (共 10 筆)

#1493930

停職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先提復審,再提行政訴訟。

65
3
#3924839

 取代訴願程序 

如:行政程序法聽證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可免除訴願,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合併國賠。

44
0
#4379587

(A)損失補償決定    ->訴願、行政訴訟

 

 

(B)交通違規裁決  -> 陳述意見(申訴)後,不服再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陳述意見(申訴)為「訴願前置程序」的「例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

 

I.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69條至第84條警察機關處罰


II. 前項處罰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第 1 項 的 「陳述意見」

 

 

III. 第1項第1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I.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免經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的「例外」:「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陳述意見申訴」)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4-b82ea-1.html 

 

II.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第37條第6項處罰裁決者,原處分機關被告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第 1 項

 

I.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II.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

原處分機關    (管轄之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因此民眾收到交通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救濟步驟:


步驟1: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


先向處罰機關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申訴。



步驟2:


不服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申訴的結果,


再依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應於30天內,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以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為被告,

逕(逕 = 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沒入罰

 

-> 被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陳述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D)警察人事停職處分

 

-> 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 不服,再「行政訴訟」

32
0
#2695413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三項:...
(共 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2556411
可是複審不是相當於訴願程序嗎
15
1
#3344930
社維法沒有訴願
12
0
#2993289
補償===>訴願+行政訴訟賠償==...
(共 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307295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三項:對於...
(共 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33402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對於警察機關所為...
(共 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3291308
D選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有關復審之行政救...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40999
未解鎖
 取代訴願程序 如:行政程序法聽證處分、...
(共 21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4545194
未解鎖
10.下列何種警察處分屬於訴願審議範圍?...
(共 10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