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者為:
(A)區域立法委員
(B)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C)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D)職業團體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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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27), C(1080), D(6), E(0) #135232

詳解 (共 2 筆)

#4581878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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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立法院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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