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暫繳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論何種型態之營利事業,每年均須辦理暫繳申報
(B)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須加計利息並依規定處罰
(C)暫繳稅額一律依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 1/2 計算之
(D)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為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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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3), C(28), D(238), E(0) #246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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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128
第 67 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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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258
所得稅法第 67 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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