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幼照法」,對於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教育行政機關有權處分,下列何者不是法定的處分方式?
(A)糾正
(B)罰鍰
(C)停止招生
(D)限期整頓改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4), B(909), C(210), D(98), E(0) #88927
統計: A(954), B(909), C(210), D(98), E(0) #88927
詳解 (共 10 筆)
#54697
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1.糾正 2.限期改善3.減少招生人數4.停招5.撤除立案解散
私幼未立案而招生者-->罰鍰
42
1
#820256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
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
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
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答案是否有更動?
16
0
#1044207
現在已經沒有"糾正"了吧?!
幼托整合之後幼稚教育法(被廢了)就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取代了喔!
目前都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
10
0
#1218797
幼稚教育法(被廢了)
4
1
#1337770
目前適用的法律是幼照法,是有罰鍰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