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弱視之鑑定標準,指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A)0.3
(B)0.4
(C)0.1
(D)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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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9), B(135), C(343), D(45), E(0) #59262

詳解 (共 2 筆)

#336259

萬國視力--C字型視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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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264

法規又改了!


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 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 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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