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掛號函件有何情形,郵局不予收寄?
(A)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毛筆書寫
(B)使用非郵局發售之標準信封裝寄
(C)封面註明内裝物品
(D)信函經拆開重封而有破損痕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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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7), C(36), D(1176), E(0) #1594759
統計: A(26), B(17), C(36), D(1176), E(0) #1594759
詳解 (共 2 筆)
#7334441
74條
第二項
掛號
郵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收寄:
一、封面所書
收件人及
寄件人之
姓名、地址及
郵遞區號
不完全或
文字不明或
經增刪塗改
而未
經寄件人
簽名或蓋章者。
二、姓名、地址
及郵遞區號
使用
鉛筆書寫者。
三、封面註明
內裝物品之
價格者。
四、封套使用
不合本規章之
透明口洞者。
五、信函經
拆開重封
而有
破損痕跡者。
六、國際
印刷物專袋
寄達之國外
郵政
不接受掛號者
(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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