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某甲急著開車到學校接小孩,途中經過一段很長的狹窄路段,正好有一行人乙行經該路段,甲
鳴按喇叭,乙仍未避讓,甲心想:「如果不減速可能會撞死乙,乙又跟我沒仇,我不想撞死乙,
可是如果減速等乙通過,我會來不及接小孩。算了!如果真的撞死乙就算他倒楣。」於是沒有
減速直接通過,結果果真撞倒乙,經送醫急救,撿回一命。甲上述行為應構成何罪?
(A)過失傷害罪
(B)過失致死罪
(C)殺人未遂罪
(D)傷害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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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1), C(1672), D(189), E(0) #3073492
統計: A(217), B(31), C(1672), D(189), E(0) #3073492
詳解 (共 2 筆)
#7556413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總則中「故意」的區分(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以及主觀心態對罪名不法內涵的影響。
1. 主觀心態分析:構成「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在法理上稱為間接故意。
• 題目中,甲已經明確預見到不減速「可能會撞死乙」(預見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
• 雖然甲主觀上說「不想撞死乙」,但他的後半段心態是「算了!如果真的撞死乙就算他倒楣。」這顯示出為了達到接小孩的目的,甲容忍、容許「撞死乙」這個死亡結果的發生,該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因此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2. 客觀結果分析:構成「未遂犯」
• 甲在具備殺人故意的心態下,沒有減速直接衝過去並撞倒乙,在客觀上已屬「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 最後乙經送醫急救「撿回一命」,死亡結果並未發生,屬於未遂。
3. 結論:
甲既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且結果未發生,其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
? 易混淆選項辨析
• (A)、(B) 為什麼不能選過失?
過失(刑法第 14 條的「有認識過失」)的心態是「確信其不發生」;但在本題中,甲是抱持著「撞死就算他倒楣」的聽之任之、無所謂、容忍心態,這在法理上已經跨越過失的界線,進入到「故意」的範疇。
• (D) 為什麼不是傷害既遂罪?
雖然客觀上乙只有受傷(傷害既遂),但甲內心預見且容忍的結果是「撞死乙」(死亡結果),依據「主觀引導客觀」的犯罪體系,行為人既然存有殺人的故意,就必須從重論以殺人罪章的未遂犯,而非僅論以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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