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告訴乃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不問何人,得為告訴
(B)提起告訴之告訴人於第 1 審言詞辯論終前,得撤回告訴
(C)告訴權可以捨棄
(D)自行為完成時起算 6 個月內為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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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607), C(147), D(173), E(0) #3073500

詳解 (共 3 筆)

#5778687
(A)第 240 條 權利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B)第 238 條 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C)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

(D)第 237 條 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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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563
X(A) 不問何人,得為告訴→不問何人知...
(共 6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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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964
原則上只有直接被害人可以提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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