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今決定協議離婚並完成離婚登記,但其他事宜尚未談 妥。而乙女在離婚後,下列主張何者依法並無理由?
(A)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B)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C)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D)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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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4), C(24), D(108), E(0) #3334741

詳解 (共 2 筆)

#6900605

協議離婚若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特別約定贍養費事項,事後不能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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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515

答案是 (D) 贍養費

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規定,贍養費的請求權主要適用於判決離婚的情況。具體而言,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得請求他方給予贍養費。然而,對於協議離婚,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可請求贍養費。因此,乙女在協議離婚後,若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贍養費,則無法依法請求贍養費。

其他選項分析:

  • (A) 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離婚後,雙方應協議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若協議不成,可由法院裁定。

  • (B) 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依據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雙方各自取回婚前財產。

  • (C)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應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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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3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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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無過失之⼀⽅,因判決離婚⽽陷於⽣活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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