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今決定協議離婚並完成離婚登記,但其他事宜尚未談
妥。而乙女在離婚後,下列主張何者依法並無理由?
(A)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B)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C)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D)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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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4), C(24), D(108), E(0) #3334741
統計: A(1), B(34), C(24), D(108), E(0) #3334741
詳解 (共 2 筆)
#6900605
協議離婚若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特別約定贍養費事項,事後不能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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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515
答案是 (D) 贍養費。
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規定,贍養費的請求權主要適用於判決離婚的情況。具體而言,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得請求他方給予贍養費。然而,對於協議離婚,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可請求贍養費。因此,乙女在協議離婚後,若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贍養費,則無法依法請求贍養費。
其他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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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離婚後,雙方應協議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若協議不成,可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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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依據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雙方各自取回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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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應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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