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有關「權利變更之日」,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B)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C)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之日
(D)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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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0), C(250), D(45), E(0) #528038

詳解 (共 3 筆)

#1233399

C: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之日】,應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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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49
第 33 條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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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359
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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