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當教師知悉學生遭受「身心虐待」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前述知悉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A)12 小時
(B)18 小時
(C)24 小時
(D)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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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 C(2043), D(5), E(0) #228840

詳解 (共 4 筆)

#535963

12小時內處理是「甲級事件之速報」

五、即時通報時限:

  (一)甲級事件之速報: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遇有甲級(極重度)事件,應於事件發
    生時或獲知事件發生後,即以電話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件內容與處理
    概況,並依第四點通報流程,於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執行傳真通報程
    序,各縣(市)政府則應於接獲學校通報表十二小時內,填具核處情形,
    分別傳真教育部(國教司)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高雄市僅傳教
    育部)。

  (二)乙級事件通報:各級學校遇有乙級(重度)事件,應於事件發生後或獲知
    事件發生後,依照第四點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傳真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乙級以下事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處,免報教育
    部)。

  (三)丙級(中等)事件得免報,惟學校應定期彙整數據,陳報上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 彙報教育部。

  (四)對於具有延續性質之各類事件,學校應依(一)、(二)項規定,即時通報處
    理概況,續以電話保持密切聯繫,並於事件處理終了時,詳實填具通報表
    進行傳真通報作業。

資料來源: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1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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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45
沒有~~所有法令都是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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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810
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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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88
印象中有某種通報是要12小時內處理...有人知道是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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