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近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一讀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調高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從百分之二十三提升至百分之多少?
(A)二十三點五
(B)二十四
(C)二十四點五
(D)二十五。
統計: A(552), B(141), C(293), D(228), E(0) #2277772
詳解 (共 4 筆)
1.原本: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2.修正草案:立法院委員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605 號 委員提案第 22859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案 由:
有鑑於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亟待提升,技職教育尚須調整再造,以及實施十二年國教每年須編列三百三十億餘元支應;且因應 108 課綱實施,授課節數調增必然增加教師人力等教育重大問題,國家應加大教育經費之投入,俾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奠定國家長遠發展之基礎。惟以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之教育經費下限,「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 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顯仍未符所需。
另與 2017 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各國教育概觀」所揭示之各國「平均每生使用教育經費」相較,我國投入之教育成本顯有不足。
為完善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實有必要提高教育經費預算投入。爰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