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要保人於契約停止效力 6 個月後才申請復
效,且被保險人危險程度確實變更達拒絕承保者,保險人拒絕其復效申請時,
請問此時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
(A)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B) 保險人具有終止契約之權
(C) 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保險契約開始恢復其效力
(D) 要保人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在人壽保險契約中,如果要保人未按時繳納保...
未解鎖
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