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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秋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2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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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秋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23092 |
科目:
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秋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23092
年份:
113年
科目:
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12.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請問此處所稱「應 得之人」,係指下列何者?
(A) 受益人
(B) 要保人
(C) 受益人之繼承人
(D) 被保險人之繼承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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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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