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假定有一對夫妻,在結婚時,夫有 100 萬元財產,妻有 200 萬元財產;結婚後,夫從事股票理財工作掙至 1000 萬元財產,
妻並無工作導致無收入,但是因繼承財產共計 1000 萬元,此時夫之現存婚後財產為 900 萬元,妻之現存財產則無。現因故
兩人離婚,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在無負債情況之下,離婚後,夫與妻各有多少資產?
(A)550 萬元、1650 萬元
(B)600 萬元、1700 萬元
(C)1100 萬元、1200 萬元
(D)1150 萬元、1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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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11), C(39), D(20), E(0) #424367
統計: A(214), B(11), C(39), D(20), E(0) #424367
詳解 (共 3 筆)
#684359
www.tyc.moj.gov.tw/ct.asp?xItem=197857&ctNode=28493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一、財產種類: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二、所有權:新制:各自所有。
三、管理權:新制:各自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新制: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六、處分權: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
七、債務清償責任: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八、保全措施: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
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制: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十一、自由處分金: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
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由上述可知,夫妻婚前財產各自擁有,夫100萬、妻200萬,
婚後夫900萬,妻無(但妻有遺產繼承1000萬)。
離婚後,夫妻間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夫婚後財產有900萬,
妻子可要求分配,每人各得450萬,
而妻子自己本身的1000遺產丈夫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丈夫離婚後的資產就是婚前的100萬跟婚後的900/2=450萬:100+450=550萬元
妻子離婚後的資產就是婚前的200萬跟遺產繼承1000萬跟婚後的900/2=450萬:200+1000+450=1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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