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幾人?
(A)三人
(B)五人
(C)七人
(D)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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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729), C(31), D(6), E(0) #2448135
統計: A(232), B(729), C(31), D(6), E(0) #2448135
詳解 (共 2 筆)
#4283101
公司法 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證券交易法 第26-3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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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953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第 26-3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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