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對象有條件限制,且其人數不得超過幾人?
(A)二十人
(B)三十五人
(C)五十人
(D)一百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820), C(25), D(59), E(0) #2448138
統計: A(19), B(820), C(25), D(59), E(0) #2448138
詳解 (共 3 筆)
#4283118
證券交易法 第43-6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
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
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3
0
#5033472
私募=35人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