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其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可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 所繳之土地增值稅,請問所出售之用地不包括下列何者?
(A)自用住宅用地
(B)農田水利會自有之水利用地
(C) 自營工廠用地
(D)自耕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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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02), C(20), D(6), E(0) #969419

詳解 (共 1 筆)

#1281553
第 44 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 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被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地價後,另行購買使用性 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徵收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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