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花蓮縣政府擬新申請「非都市土地」劃定為「休閒農業區」,在不考量自然形勢需要下,其面積之限制為何?
(A)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
(B)二十五公頃以上,三百公頃以下
(C)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D)以 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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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5), C(95), D(19), E(0) #969422
統計: A(51), B(35), C(95), D(19), E(0) #969422
詳解 (共 3 筆)
#128158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第 4 條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一、具地區農業特色。 二、具豐富景觀資源。 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 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 基於自然形勢或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前項各款土地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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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373
答案應該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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