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在我國鑑定基準裡,所謂之「發展遲緩」對象為何?
(A)剛出生之嬰兒
(B)3〜7 歲之幼兒
(C)6 歲以上之兒童
(D)未滿 6 歲之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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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1), C(39), D(2138), E(0) #1786845

詳解 (共 3 筆)

#2794100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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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073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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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592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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