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我國自民國 80 年以後,陸續進行 7 次憲法的增修工程,確立我國現今的憲政體制,下列那一個選項的敘述,與憲法增修之後的內容相符?
(A)監察院院長得接受立法院邀請,出席立法院院會,並接受質詢
(B)司法院設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C)總統依立法院選舉結果,任命多數黨同意的人選擔任行政院院長
(D)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案後,經憲法法庭判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92), B(535), C(238), D(7133), E(0) #2052436

詳解 (共 10 筆)

#3598714

A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司法院設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行政院長 由總統直接任命

D憲法法庭成員為大法官,職務為: 

1.正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 
2.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



301
0
#3537175

(A)監察院院長得接受立法院邀請,出席立法院院會,並接受質詢 →錯誤

能接受備詢只有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設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錯誤

經立法院同意

(C)總統依立法院選舉結果,任命多數黨同意的人選擔任行政院院長 →錯誤

總統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

(D)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案後,經憲法法庭判決之 →正確

要彈劾總統、副總統,由立法委員提案向憲法法庭聲請彈劾 

88
0
#3536087
(A)監察院院長得接受立法院邀請,出席立...
(共 6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5
0
#4849796
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 
中華民國政府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原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係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國民大會決議。經過憲法增修後,改由立法院全體1/2以上立委提案,全體2/3以上立委同意通過,再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經憲法法庭審理後彈劾通過,總統或副總統即應辭職。

憲法增修條文 §2 第十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 §4 第六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10
0
#4850036
至於 A 選項,聯想到的是憲增 §4 第二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是不確定需不需要受立法院邀請,印象記得是需要,不然總統不行不請自來,有無好心人士幫確認一下~
9
0
#3546596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憲法增修條文以下規...
(共 9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4961354

To 8F,從這個新聞看感覺國情報告立法院可以選擇邀或不邀,而且憲法上寫的也是「」不是應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411688


7
0
#3722076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規定:「立...
(共 5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534294
  1.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1.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4.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5.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6.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7.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1.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4
0
#5676391
(A) 監察院院長得接受立法院邀請,出席...
(共 1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32597
未解鎖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307...
(共 17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