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時,得適度公開揭露之案件,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較適當?
(A)對於犯罪嫌疑人之前科資料、交友狀況可以公開
(B)應剪輯片斷,模糊或去除血腥、暴力內容,且以不起過 30 秒為原則
(C)對於已由檢察官指揮之案件,於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其意見
(D)應優先指定由案件承辦人擔任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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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8), C(609), D(9), E(0) #3084271

詳解 (共 2 筆)

#5769626
X(A)對於犯罪嫌疑人之前科資料、交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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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所公開或揭露與案件相關之資訊,除應符
合前兩點規定外,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第三點及前點所稱去識別化處理,係指透過模糊或隱匿等一定程
序之加工處理,而使姓名及容貌等個人資料不再具有直接或間接
識別性而言。
(二)公開或揭露案件之蒐證影音資料,除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
七款情形外,應剪輯片段,並模糊或去除血腥、暴力及色情內容
,且以不超過二十秒為原則。
(三)除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澄清不實報導或傳述內容之必要,不
得公開或揭露與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
行搜索扣押或提示贓證物之畫面或談話。
(四)案件在偵查中,接受採訪或發布新聞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
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指訴其罪證明確,亦不得存有調查
所得心證及評論犯罪嫌疑人犯案動機等預斷犯罪嫌疑人有罪之
內容,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六、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應謹慎評估發布之必要性及內容,並依下
列程序為之;對於已繫屬檢察機關或報請檢察官指揮之案件,於偵查
中認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並應事先徵詢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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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由第四點第二項之機關主官事先律定機關新聞發言人;或遇個
案時,另行指定適當之發言人。
(二)得公開之事項及內容,應經前款長官或機關新聞發言人核定。
(三)核定新聞之發布事項及內容前,應由偵辦單位、刑事及公關之業
務單位與前款得核定之人,針對發布要件及內容,共同依警察機
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如附件)實施檢視審核;惟非
上班時段或遇急迫狀況時之檢核程序,各警察機關得另定之。
(四)需對外說明時,應統一由機關新聞發言人或個案受指定之發言人
為之。
發布新聞應公開透明,不得私下洩漏或提供予媒體或無關人員。
警察人員接獲媒體採訪要求,不得逕予同意或直接說明及提供資料,
應循程序向第一項第一款長官報告,並依該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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