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申請設立私立幼兒園時,如園址土地、園舍為租借者,租借期限至少須幾年以上?
(A)三年
(B)五年
(C)八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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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2285), C(117), D(952), E(0) #363522
統計: A(187), B(2285), C(117), D(952), E(0) #363522
詳解 (共 5 筆)
#445154
園址土地、園舍之所有權須屬於董事會、幼兒園或負責人。如園址土地、園舍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所出具租借之租借契約(租借期限至少須五年以上)並送經地方法院公證。
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五年以上經法院公證之契約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第5條第2項、第6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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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73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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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818
請教導一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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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5612
非營利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前,非營利性質法人已將前條第三項或第五項
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
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
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
得免予檢具。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所定章程或規章,其內
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但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之章程,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項社團法人為公司者,其附設私立幼兒園,應以招收該公司或其
他經簽訂契約之事業單位員工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於一百零九
年八月一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前條第四項團體為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附設私立幼兒園之招收對象依職
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
四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於一百零九年
八月一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
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
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
得免予檢具。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所定章程或規章,其內
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但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之章程,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項社團法人為公司者,其附設私立幼兒園,應以招收該公司或其
他經簽訂契約之事業單位員工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於一百零九
年八月一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前條第四項團體為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附設私立幼兒園之招收對象依職
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
四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於一百零九年
八月一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題目問的是''私立幼兒園''
所以6-1條比較合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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