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應
向下列何機關提起申訴?
(A)服務機關
(B)銓敘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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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 C(52), D(4), E(0) #1422821
統計: A(280), B(1), C(52), D(4), E(0) #1422821
詳解 (共 1 筆)
#1474688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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