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有關教保人員的相關資格敘述,何者有誤:
(A)幼兒園新進用的教保服務人員,應在任職前兩年,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B)公立幼兒園園長,可由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
(C)原不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教保員,可在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獲及格者,在取得師資培育大學發
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並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即可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D)無論公私立幼兒園教師,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生
二人以上,確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者,即可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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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815), C(1765), D(595), E(0) #1832230
統計: A(561), B(815), C(1765), D(595), E(0) #1832230
詳解 (共 10 筆)
#3590949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且完成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幼稚園)任園長、教保員累計滿三年以上,
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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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290
回覆6F老師: (最新法規如下,與7F老師的解釋一樣,補充 法規最新修訂日期與 該法來源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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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67
| 法規名稱: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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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
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
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
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
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
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
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
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
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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