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為直轄市長,對一級機關主管的任用,下列何者正確?
(A)人事處處長的任用非屬市長
(B)民政局局長應以政務職任用
(C)社會局局長應具備公務人員身分
(D)主計處處長得以機要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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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413), C(63), D(27), E(0) #3428340

詳解 (共 4 筆)

#6506472
(A) 人事處處長的任用非屬市長
→跟其他機關首長一樣,是由市長任用,只是強調要依專屬人事法規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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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政局局長應以政務職任用
→由長官任命、不考試的就是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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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社會局局長應具備公務人員身分
→公務人員通常是指事務官(考試得到的官職),但直轄市一級首長都是市長任命的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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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計處處長得以機要職任用
→只有鄉鎮市的副市長是以機要人員任用(地制法§57),主計處處長是依專屬人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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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主要就只考地制法§55,法條內容如下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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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667
甲為直轄市長,對一級機關主管的任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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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8419
地方制度法 第55條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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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106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 
  • 民政局局長屬於「其餘職務」範疇,市長可以將其列為政務職任用。在地方自治法規中,有規定直轄市政府一級主管中得列政務職的比例,民政局局長即為其中一種可能列為政務職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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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人事處處長的任用非屬市長:人事處處長屬於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職位。其任免權責歸屬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協調決定,而非完全由市長決定,但市長仍有一定權限或參與程序,因此「非屬市長」的說法不完全正確。
  • (C) 社會局局長應具備公務人員身分:社會局局長同樣屬於「其餘職務」範疇,市長可選擇以政務職或常務職(需具備公務人員身分)任用。因此,並非「應」具備公務人員身分。
  • (D) 主計處處長得以機要職任用:主計處處長是依《主計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職位,屬於專屬業務人員,需具備專門職業背景與公務人員資格,不得以純粹的機要職(與首長同進退、不具公務員身分保障)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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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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