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債務人
(C)不以交付債權證書為生效要件
(D)債權人單方讓與之表示即可發生債權讓與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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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76), C(630), D(264), E(0) #799866

詳解 (共 10 筆)

#1163710
民法297條(債權讓與之對抗要件)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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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632
第 296 條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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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097
第 296 條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不以交付債權證書為生效要件??
法條不是說要交嗎??怎麼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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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716
應該要 沒有強制
所以就算不做也不會影響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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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05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 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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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898
同拋棄繼承之通知....等云....拋棄...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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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664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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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003
通知債務人或將讓與字據提示債務人,對債務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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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28
債權讓與:債務人事後通知,債權人事前承認,欠債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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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589

應該是c

根據民法297 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通知即可,並不一定要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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