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買受人履行民法第 356 條之檢查通知義務,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之一。惟依民法第 356 條規定,於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之
(B)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即使未履行檢查通知義務,亦不妨礙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之成立
(C)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保證無瑕疵者,其特約為無效
(D)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價值或效用之瑕疵者,出賣人如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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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447), C(170), D(50), E(0) #2790682
統計: A(148), B(447), C(170), D(50), E(0) #2790682
詳解 (共 6 筆)
#5859546
(C)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D)民法第355條第2項:「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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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8081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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