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具警察資格之甲告知乙其為警察,必須確認乙之身分,要求乙匯款 2 萬元以確認乙之身分,乙不疑有他,直接從自己銀行帳戶匯款 2 萬元給甲指定之人頭帳戶。請問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B)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
(C)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 2 付款設備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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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94), C(14), D(27), E(0) #3480804
統計: A(16), B(894), C(14), D(27), E(0) #3480804
詳解 (共 4 筆)
#657565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4 條
1.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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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0387
第 339-4 條 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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