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成立要件?
(A)針對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B)明知違背法令
(C)獲得利益
(D)利益與職務間具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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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88), C(120), D(456), E(0) #3480807
統計: A(141), B(88), C(120), D(456), E(0) #3480807
詳解 (共 6 筆)
#657612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A),明知違背法令(B),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C)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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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185
D 賄賂罪始須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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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098
根據《刑法》第 131 條以及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6071 號刑事判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項:
- 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務員。
- 事務範圍:針對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主觀意圖: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且具備圖利之直接故意。
- 犯罪結果:行為人或其圖利對象須「因而獲得利益」(本罪為結果犯,不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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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與排除理由
- ❌ (A) 針對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此為法定要件。圖利罪規範的是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 - ❌ (B) 明知違背法令:
此為法定要件。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明知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仍執意為之,才具備本罪之惡性。 - ❌ (C) 獲得利益:
此為法定要件。圖利罪在 90 年修法後已修正為「結果犯」,必須行為人或第三人確實獲得利益才構成犯罪;若僅有圖利意圖但無獲利結果,則不成立。 - ✅ (D) 利益與職務間具對價關係:
此並非圖利罪的要件。圖利罪與「賄賂罪」的最大區別在於:賄賂罪(刑法第 121、122 條)要求職務行為與所收受財物間必須有「對價關係」;而圖利罪不論公務員是否收受報酬,只要明知違背法令使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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