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意義的公務員?
(A)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B)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C)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D)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統計: A(35), B(505), C(54), D(269), E(0) #3480795
詳解 (共 7 筆)
根據《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所謂公務員,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而具有法定職權之人,或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於公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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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是公務員
→ 民意代表依法選舉產生,已宣誓就職,即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並有法定職權之人,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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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不是刑法意義下的公務員(正確答案)
→ 國立大學教授雖為公立機構人員,但如果只是受聘辦理「特定研究計畫」,且非執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如政策審核、行政命令、核定、採購、監督等),就不當然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
尤其該教授可能僅為約聘計畫主持人,未涉及「依法令負責行政職權」,因此不符合刑法意義的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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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是公務員
→ 公立學校為政府機關,其採購人員依法辦理政府採購,涉及公權力與預算支出之執行,當然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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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是公務員
→ 雖是民間機構,但其受政府委託執行「公務」(汽車檢驗),符合「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於公務之人」的構成要件,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 ❌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屬於「身分公務員」。其依《地方制度法》等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代表會),且具有法定的職權,符合刑法公務員定義。 - ✅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不屬於刑法公務員。國立大學教授從事學術研究、辦理政府委託之研究計畫,屬於學術專業領域之範疇,並非基於統治權作用而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不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 ❌ (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屬於「授權公務員」。辦理公帑採購之人員(包含校長、承辦、監辦人員),因其行為涉及公共資源的分配與國家行政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行使相關權限,被認定為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 ❌ (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屬於「委託公務員」。民間修車場受主管機關(監理處)依法委託辦理汽車定檢,定檢合格與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屬於行使委託機關權限內之公共事務,因此在辦理該項委託事務時,具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
(B) 國立大學教授 ❌不是公務員(在此情境)
雖然:
• 國立大學是公立機關
• 教授有公職身分
但題目強調的是: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
這種行為:
• 屬於學術研究、契約履行
• ❌不是行使公權力(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關鍵:沒有公權力性質 → 不算刑法公務員
? 其他選項為什麼是公務員?
(A) 鄉民代表 ✔️
依法選舉產生 → 行使公權力 → 公務員
(C) 公立學校採購人員 ✔️
辦理採購:
• 涉及公款
• 具有行政決定權(例如招標、決標)
? 屬於公權力行使 → 公務員
(D) 民間驗車廠員工 ✔️(這題陷阱在這)
這題很多人會選錯
? 汽車定期檢驗是政府委託
? 檢驗結果會直接影響:
• 能不能領牌
• 能不能上路
➡️ 具有法律效果(公權力)
所以:
? 即使是民間人員
? 仍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刑法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