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情況之甲,不會對乙產生應保護其法益之保證人地位?
(A)甲為新生兒乙之母親,而甲不為生存必要的養育措施
(B)甲為客輪船長,而乙為該客輪之乘客,於海難發生時甲自行逃亡
(C)甲為公車乘客,而甲鄰座乘客乙突然在公車上發生昏迷,甲立即離開現場
(D)甲自行接受丙母親委託,而於晚上照顧患有嚴重氣喘乙子,未料甲看電視入迷而未給予乙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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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4), C(870), D(76), E(0) #34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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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301
這題考的是「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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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下列何種情況之甲,不會對乙產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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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通常與不作為犯為相關聯
特別指"不純正不作為犯"
在此情形下:不作為+保證人地位=作為
保證人地位即賦予你一種身分,具有防果義務,如未履行即會成立不純正不作為
最典型的例子為:母親(保證人地位) 因不餵食(不作為) 嬰兒,導致嬰兒死亡
而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分為八大類型
1.法律規定:如民法第1084條(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海商法第102條(船長之義務)
2.基於契約:需達事實上承擔義務之狀態。例:甲乙簽訂保母契約,一日乙有事向甲請假1小時,在乙上班前嬰兒即已死亡->此時乙無需承擔該保證人地位。
3.自願性承擔義務:亦需達事實上承擔狀態
4.緊密危險共同體:如登山團、探險隊相互間互負保證人地位(存在特殊信賴及互助關係)
5.危險源之監督義務:工廠、餐廳之堆放物品、兇獸之飼主
6.特定近親關係(緊密生活共同體):彼此間有相互信賴關係,故互負保證人地位(同居人包含在內)
7.危險前行為(自己之行為):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8.國家公權力或法人機關:如監所管理員與收容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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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選項明顯為上述提及之1.法律規定
(D)選項為3.自願性承擔義務
甲接受委託後確實在照顧之事實上承擔狀態,惟因看電視入迷導致未給予藥物之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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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29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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