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行已經達到刑法第 25 條所稱著手實行時點,而可成立未遂罪名?
(A)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B)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C)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D)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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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4), C(265), D(499), E(0) #3480794
統計: A(90), B(24), C(265), D(499), E(0) #3480794
詳解 (共 6 筆)
#6535534
(A)係不能未遂,法律效果不罰
(B)侵入住居竊盜的著手時點係開始物色財物時
(C)拿出打火機點火時才算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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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0574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578號判決認為,如果是潑灑汽油於建築物前方之走道上,此仍屬放火罪之預備階段,尚未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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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090
- ✅ (D) 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依實務見解,將藥劑投入飲料已是實施強暴手段的先行行為。此行為與後續的性侵計畫有時空上的緊密連結,一旦被害人飲用即會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態,對法益已產生直接危險,故認定為強制性交罪之著手。 - ❌ (A) 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此行為僅止於「守候」或「尋找目標」,屬於預備殺人階段。因乙根本不在現場,甲的行為尚未對乙的生命法益造成即時、直接的威脅,尚未進入著手實行時點。 - ❌ (B) 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打探行蹤」屬於犯罪計畫中的準備動作,屬於預備階段。行為尚未與侵入住宅或竊取財物的核心行為銜接,對法益無直接危險。 - ❌ (C) 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放火罪的著手一般以「引火自焚」或「點火」為準。僅單純「潑澆汽油」尚未有點火動作,在實務上多傾向認定為預備放火,尚未達到對住宅安全產生立即燒毀危險的著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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