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法律效果為何?
(A)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B)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C)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D)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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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9), B(273), C(33), D(8), E(0) #3480814

詳解 (共 4 筆)

#6535139
刑法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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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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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310

好的,我們來分析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的法律效果。

正確答案是 (A)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A)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正確

  • 理由:此為刑法第76條的明文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這句話的法律意義非常深遠,代表著「以未曾受罪刑宣告論」。

    • 一旦緩刑期滿,法律上就當作這個人從來沒有因為這個案子被判過刑。這意味著:

      1. 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不會記載此項罪刑。

      2. 不構成累犯要件:將來若再犯罪,這次的罪刑宣告因為已失效,所以不能作為計算累犯的前案。

    • 這是緩刑制度最具鼓勵性的效果,旨在給予真心悔改的初犯或輕罪犯一個完全重生的機會。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 錯誤

  • 理由:這是「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刑法§79),而非緩刑。「以已執行論」的意思是,法律上視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但罪刑宣告本身仍然存在,前科紀錄也依然存在,未來仍可作為累犯的前案。這與緩刑的「宣告失其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 錯誤

  • 理由:緩刑的本質就是「暫緩執行」。如果受刑人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所有規定,期滿後就完全不用執行原宣告之刑。這個選項描述的情境,比較接近假釋被撤銷後,已執行的假釋期間是否計入刑期的問題,與緩刑期滿的效果無關。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 錯誤

  • 理由:「暫緩執行」是緩刑期間內的狀態,而不是緩刑期滿後的法律效果。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代表這個「暫緩」的狀態已經成功結束,法律效果是更進一步的「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而不是繼續停留在暫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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