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教唆乙行竊,乙萌生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甲應如何論處?
(A)成立教唆竊盜既遂
(B)成立教唆竊盜未遂
(C)成立教唆預備竊盜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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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3), C(21), D(1006), E(0) #3480816
統計: A(10), B(73), C(21), D(1006), E(0) #3480816
詳解 (共 4 筆)
#7326101
正確答案為 (D)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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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本題涉及刑法中關於「教唆犯」的成立要件與「共犯從屬性」原則:
- 從屬性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教唆他人使之萌生犯罪意思而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這意味著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依附於正犯(被教唆者)的行為。
- 實行行為之必要:目前實務與學說採「限制從屬形式」,教唆犯要成立,被教唆者(乙)至少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即進入未遂階段)。
- 本案情形:乙雖然萌生了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完全沒有進行任何行竊的「著手」行為(甚至連預備行為都還沒開始)。既然正犯乙連未遂都稱不上,根據從屬性原則,教唆者甲自然無法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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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 成立教唆竊盜既遂:乙根本沒有去偷東西,更沒有偷到財物,不可能成立既遂。
- (B) ❌ 成立教唆竊盜未遂:乙尚未「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例如尚未翻牆或伸手行竊),在法律上連正犯的未遂都不構成,因此甲也不會成立教唆未遂。
- (C) ❌ 成立教唆預備竊盜:
- 第一,乙僅有「犯意」,尚未進入「預備」階段。
- 第二,我國刑法第 29 條已廢除「失敗的教唆」(即教唆後正犯未實行者),且竊盜罪在刑法中並不處罰預備犯,因此甲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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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104
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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