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B)調解成立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始發生契約之效力
(C)調解成立經勞方過半數同意後,始發生契約之效力
(D)調解成立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始發生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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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 B(96), C(46), D(39), E(2) #140515
統計: A(512), B(96), C(46), D(39), E(2) #140515
詳解 (共 3 筆)
#1451711
1F,你解錯條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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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725
第 59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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